在台灣,立法院周五(17日)進行同性婚姻專法草案表決,三讀通過同性婚姻專法草案,為亞洲第一個合法地區。
草案名為「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」,上午10時許,台灣立法院正式進入同性婚姻專法草案表決,即便受到國民黨團立委輪番發言阻擋行政院版本,但經民進黨團昨(16)日針對行政院版微調,將第2條同性伴侶關係改定義為「相同性別之二人,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,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。」經表決75票同意通過;至於備受關注、最關鍵的微調版第4條載明「結婚登記」,也獲得66票贊成票,二讀通過,下午三讀完成。
三讀通過條文規定,「相同性別之2人,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,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」、「成立第2條關係應以書面為之,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,並應由雙方當事人,依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之意旨及本法,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」。
另外在親子關係方面,經表決後,通過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再修正動議,三讀條文為「第2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時,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。」即當事人可收養另一方的親生子女,準用民法「繼親收養」規定。
全案經過三讀,施行日期定為5月24日,為亞洲第一個合法地區。